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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时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1-18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现将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1985)9号《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转发给各有关单位,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加强统一管理,凡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均应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履行立约手续,领取统一颁发的使用证书。
  已经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人防部门重新登记,补办立约手续,领取使用证书。

  二、根据人民防空条例第  条关于中央和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作,受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所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所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领导为主的规定,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一由区县人防办公室收取使用费。
  凡属人防工程,包括统建的防空地下室用来开办各种企事业及文体活动场所的,均按规定交纳使用费,这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其划分范围和收费标准:第一类:用于工业、商业、旅店业、饮食业,和有收益的文体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陆角。第二类:用于各种物资仓库或敷设通信线缆及其他管线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肆角。第三类:利用人防工程的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或用于其他经济收入较少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使用费贰角。
  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效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以免收使用费。

  三、各区县人防部门收费时,使用人防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收取使用费使用单位应按月将使用费交至所在区县人防办公室的开户银行,于次月五日前交清,逾期按日加罚滞纳金千分之一。
  对于长期故意拖欠和长期协商不能确定收费标准的单位,人防部门有权通知使用单位开户银行,先按收费标准划拨,待协商确定后多退少补。

  四、市属及区、县属各单位,凡使用人防工程的,从收到本文之日起,使用单位向区、县人防办公室办理使用人防工事申请表和签订立约手续,经审核后发给使用证书。

  五、各区、县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百分之五十转入人防工程费(其中百分之三十五交市人防办,百分之十五留区、县人防办掌握使用);百分之五十用作人防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百分之十五交市人防办,百分之三十五留区、县人防办掌握使用)。用于发放奖金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留作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的百分之二十。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市人防委(1984)市防委字第5号《关于有偿利用人防工程的规定》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文相抵触时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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