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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扩大试行大病医疗费统筹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9-05 生效日期: 1991-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91]29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近几年来,由于诸多原因,企业劳保医疗费用超支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开支很大,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难以承受,职工的医疗和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缓解企业之间医疗费负担不平衡的问题,结合本市近几年来企业劳保医疗管理与改革的实践,在东城区菜蔬公司等单位试行大病医疗费统筹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关于大病医疗费统筹的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供参考,请你们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办法,积极扩大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试点,并请各单位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市劳动局保险处。
  附:关于大病医疗费统筹的试行办法
  一、为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试行办法。

  二、大病医疗费统筹的原则是互助互济,保证医疗,以支定筹,略有结余。

  三、试行大病医疗费统筹,一般以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二级公司为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扩大到区、县、局、总公司一级。

  四、大病医疗费统筹的范围
  需要紧急抢救或住院治疗以及住院手术或手术后恢复期间就医的各种内脏疾病、恶性肿瘤、精神病及各种严重外伤、骨折和女职工生育难产引起的合并症等,并且患病职工个人月(30日内)医疗费累计超过1000元的,一般可列入大病医疗统筹的范围。

  五、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来源
  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从参加统筹单位的福利基金中列支,也可按职工人数从奖励基金中筹集一定资金。有条件的,也可以让职工个人交纳少量的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六、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缴纳办法。
  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按在册职工人数按月按规定提取的统筹金额向统筹主管部门一次计缴。

  七、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拨付办法
  大病医疗费统筹拨付金额的起点暂定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医疗费由大病医疗费统筹主管部门采取按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拨给参加统筹的单位。具体比例及分段金额由各统筹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

  八、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管理
  1.凡符合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的医疗费开支,应及时由患病职工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审批表》,报统筹主管部门核准后拨付。
  2.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或金额),拨付的起点金额及医疗费的分段拨付金额,应根据缴纳和拨付情况每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做到以支定筹,略有节余。
  3.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由统筹主管部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年终结余部分,划转下年使用。

  九、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机构和职责
  有关区、县、局、总公司或所属二级公司应建立以单位主管领导和劳资、财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大病医疗费统筹的领导工作,并责成劳资、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大病医疗费统筹的有关政策。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预算经费,核定基数。
  大病统筹基金款项的收缴,拨付均由统筹主管部门按现行隶属关系的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对申请支取统筹金的单位及患病职工的医疗情况进行审核。
  做好统计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大病医疗费统筹工作的执行情况。
  3.总结大病医疗费统筹的经验,完善大病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
  4.做好大病医疗费统筹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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