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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春季防火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9 生效日期: 1998-03-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已进入春季火灾多发期,防火任务十分艰巨。为搞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对分管工作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时,必须建立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三、公共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必须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消防通道畅通,内部装修符合规定要求,商业场所设置的防火卷帘非营业时间必须降下。存在火灾隐患、无安全保障的场所不得营业。

  四、乡镇、街道、村屯、农场、林场都要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消除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农村的柴草垛,林区的半子城要打通消防通道,组织人员经常开展巡逻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做好消防安全自防自救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开展消防法制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干部职工;各新闻媒介要定时向社会播报火险等级,揭示公众注意防火,在火灾多发期开设消防安全专栏(题),宣传消防法规和常识。

  六、市、县、乡(镇)政府及林场、农场必须根据城镇火险预报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凡遇五级大风或高火险天气,禁止易引起火灾的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凡遇六级以上大风或强火险天气,禁止能够引起火灾的生活、生产用火,对三类输配电线路供电单位停止供电。发布禁火命令后,各级政府领导要组织防火安全巡逻检查,督促禁火命令的落实。

  七、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扑救大面积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市、县、乡(镇)的春季灭火指挥部,要制订灭火预案,落实灭火力量和器材装备;各单位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做到“人员、组织、器材”三落实,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八、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火灾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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