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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9 生效日期: 1998-02-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36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增强开源节流意识,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会议标准要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今年的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支出要在1996年实际支出的水平上压缩20%。

  二、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对符合规定需建设的项目,要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对县以上的基建项目,在向当地政府申请立项之前,应先在系统内部办理审批手续。三年内不建培训中心。

  三、要继续加大对“两个转移”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面向基层,面向征管。省局按1995年核定的经费基数,对县以下(含县)人均经费在1.4万元以下的调到1.4万元;市地级人均经费在1.5万元以下的调到1.5万元。从1998年1月份起执行。在经费安排上必须贯彻先基层后机关、先征管后基建的原则,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要对地基层征收单位的经费水平进行一次检查核定,因经费水平达不到正常标准而影响工作的要加以调整。县以上国税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要大量压缩,要严格核定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市、县两级国税机关集中使用的税务经费要严格限制,一般不应留机动经费。

  四、要对税务经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经费管理工作,对全年重大经费收支安排和各项重大支出,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无论是中央财政拨款还是其他各项经费来源,都应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五、要加强预算、决算管理。各级国税部门预算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两个转移”的要求,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年度预算要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就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预算;对经费年度决算实行下审一级的管理办法。上一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下一级国税机关的年度经费决算,及时给予批复,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合理的开支要提出审核意见,并严肃处理。各市地除按规定上报本系统年度决算外,还应同时上报本级机关的年度决算。要加强经费支出分析,研究各项开支的合理性。

  六、要加强对经费管理的有效监督,强化内部审计工作。要自上而下成立内部审计小组,由计财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参加,每年对下审计而不少于20%。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涉及违法违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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