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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工、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4 生效日期: 1994-06-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4]22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招工招聘工作的管理,保障求职人员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对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工、招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外省、市)用工单位从本市招工招聘人员赴外省市工作的,必须经用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在本市进行招工招聘。

  二、为使劳动力市场有序运行,凡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工、招聘,必须到市劳动局准予开展招工、招聘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中进行,不得擅自在社会上进行招工招聘。

  三、外省、市用工单位在本市招工招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外省市用工单位须提前五天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表样式附后);
  2、用工单位应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在京进行招工、招聘的批准函(证明函);
  3、用工单位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副本及复印件(备存);
  4、用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5、经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招工、招聘简章;
  6、用工单位是否在当地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的证明。

  四、本市准予开展招工、招聘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外省、市用工单位提供招工、招聘服务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核实在京招工招聘的用工单位所提供各项材料的真实性;
  2、认真仔细地审核用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证件并现场复印留存;
  3、审核被招聘人员的详细情况并记录在案(样表附后)。

  五、外省市用工单位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准在京招工、招聘:
  1、不具备本通知规定要求的;
  2、用人单位的招工、招聘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招聘人员从事的职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聘过程中,不准向求职人员收取报名费;用工单位需对被招聘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而需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时,应在“招聘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及具体数额;对被招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的费用应由用工单位负担。

  七、外省市用工单位确定的录用对象,属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回其“求职证”,并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外省市单位在京招聘人员通知单”(样式附后),由用工单位和被招聘人员各执一份,双方持《通知单》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或聘用手续;属于本市在职职工的,应与原工作单位协商,可以单位之间办理聘用手续;或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提供招工招聘服务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出具“外省市单位在京招聘人员通知单”,由用工单位和被聘人员各执一份,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招用手续。

  八、各区、县劳动局要加强对外省市用工单位来京招工、招聘的管理和监察,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招工、招聘行为要予以制止;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为外省市用工单位提供招工招聘的服务中,要向求职人员介绍外省市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对他们被正式招收录用后,怎样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九、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附件:
 1、外省、市单位在京招聘人员通知单(略)
 2、外省市单位在京招工招聘登记表(略)
 3、外省市单位在京招聘人员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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