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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缉私罚没款收入上交办法和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1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京公行字[1994]357号

各区、县公安局、财政局: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收入具体上交办法和缉私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4)第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安机关缉私罚没收入的具体上交办法和缉私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的缉私罚没收入在保证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支线”的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保证办案单位执行缉私任务所必须的经费开支。

  二、公安机关的缉私罚没收入,按“五五”分成比例,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办法是:
  1.各业务处、公交分局、北京站分局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单独登记入帐,50%上交公安部,50%上交市财政局;各分、县局的缉私罚没收入,50%上交区、县财政局,50%上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统一上交公安部。
  2.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的缉私罚没收入,应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按规定比例和财政隶属关系,足额上交市公安局(户名: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开户行:北京市工商银行西河沿分理处;帐号:892721—34)和区、县财政局。
  汇款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缉私罚没收入”字样。
  3.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财政部门须于10月中旬,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缉私办案经费预算(分、县局须同时向区、县财政编报缉私办案经费预算),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和实际需要,给予核拨,以保证缉私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4.公安局所属各业务处、分、县局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拨给的专款,要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除每月报表外,每年年底应同其它公安业务经费一起,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决算(分、县局还应同行政经费一起向区、县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三、缉私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
  1.根据需要,补助有缉私任务的刑侦部门购置必要的船艇、车辆、通信、侦察器材等装备及与缉私有关的附属设备、设施等开支。
  2.按定额核定的缉私专用车、船的燃料费和小型维修费,以及通讯侦察器材的修理费。
  3.缉私罚没物资的运输费和仓储费。
  4.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案件告发人接待、奖励和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
  5.缉私办案侦缉调查补助费用及宣传费、资料印刷费。
  6.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开支。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缉私罚没收入的管理,确保缉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缉私收入与本单位的经费以及干警奖金、福利挂钩,搞任何形式的截留、坐支、分成、挪用,严禁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五、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1994年7月1日以前缉私罚没收入已全部缴入地方的,其应缴中央财政的50%部分,不再办理退库补交手续,尚未上缴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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