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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4 生效日期: 1994-05-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征[1994]326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为使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严防假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199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人民银行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我市的统一更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这次统一更换“专用发票”是税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各分局必须以税制改革大局为重,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这次更换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抵扣联”使用带税徽和税务汉语拼音“SHW”图案的水印纸,使用有色萤光油墨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中央套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两边有花瓣图案,有色萤光油墨和无色萤光油墨经紫外线灯照射后,呈耀眼萤光颜色。人民银行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是一式四联,分中文和中英文两种版式,每种版式又分万元版,百万元版和千万元版,同时还有电脑打印的中文和中英文两种专用发票,第二批“专用发票”将增加一式七联的版式,何时使用将另行通知。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从199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更换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使“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在全国范围实现了统一,为广大用票单位提高识别真伪的能力创造了基本条件。各分局在统一更换发票时向用票单位宣传这次统一更换的意义,培训用票单位识别“专用发票”的方法。用票单位没有紫外线鉴别仪的应尽量配置,为7月1日起顺利使用新的“专用发票”创造必要条件。

  四、加强对“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鉴于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的案件屡有发生,不法分子为获劝专用发票”极有可能将目标转移到税务机关内部和各用票单位。为此市局制订了《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随文下发。该《规定》对“专用发票”的保管、发售、验收、缴销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请各分局认真执行。同时,市局决定,为便于税务机关内部加强管理,各分局出售“专用发票”的窗口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为减少用票单位多跑路,可将每次售票数量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各用票单位也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专用发票”丢失、被盗。
   关于更换“专用发票”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时间安排,从5月25日至6月10日前,由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合同北京印钞厂将人民银行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送往各区县分局。从6月11日至6月30日前各分局应集中时间将“专用发票”发售到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7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使用。届时,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2、关于发售手续,新的“专用发票”发售对象和发售手续仍按市局[1993]京税征字761号通知执行。
   3、加强“专用发票”的质量检验。由于第一批“专用发票”是在时间紧,数量大的情况下赶印的,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请各分局发现后按照《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程序处理。
   4、做好新旧发票的衔接。市局印制的“专用发票”7月1日后一律停止使用,使用人民银行印制的“专用发票”,各分局应在6月30日前保证旧“专用发票”的供应,不能断档。发售新“专用发票”时应适当增加发售人员,避免购票排队。
   5、关于缴销旧“专用发票”问题,为防止7月1日后停止使用的旧“专用发票”发生问题,市局决定,各分局结存的旧“专用发票”应指定专人清理造册登记,送市咨询事务所审核报征管处审批后,由市咨询事务所收回监销。各用票单位结存的旧“专用发票”由企业造册登记后,专管员审查并收回到税务机关监销。此项工作于7月底完成。
   6、关于“专用发票”价格,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专用发票”的发售价格通知,各分局在未接到市局正式通知前暂缓发售新的“专用发票”,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正式通告后,再发售。
   7、加强上下联系,密切配合,对更换“专用发票”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同时,为掌握更换发票进度,请各分局从6月11日起至7月5日前每3天向市局征管处电话报送更换进度,内容包括,已购票户数,发售本数,占使用增值税发票户数的%,对集中更换发票中重要事宜,市局将随时通报各分局。

  六、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1、北京印钞厂印制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略)
2、《税务机关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略)

199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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