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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14 生效日期: 1991-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1]78号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工人的合理流动,加强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京组通(1989)12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所保存的本市流动中的工人的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保存工人人事档案的对象
  凡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在职工人流向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原单位不为其保存人事档案或由于其他原因委托北京市劳动交流中心和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保存人事档案的。


    第四条    凡属在职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合同及自动离职、辞职等待业的人员,其人事档案按社会劳动力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保存工人人事档案的方式及有关手续
  (一)单位委托存档
  委托单位须持以下文件资料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
  1.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批件、营业执照等。
  2.存档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委托单位和存档单位应签订保存工人人事档案合同书(样式附后)。
  (二)个人委托存档
  存档人员须持以下证明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办理存档手续:
  1.在职工人凭本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单位劳资部门同意调出函、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函;原单位同意保留公职的出国留学的人员凭原单位证明信、出国护照、签证。
  2.存档人员须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填写《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样式附后),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须经存档单位审核同意。
  3.存档人员必须与存档单位签订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样式附后)。自费出国留学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期满,如需延长保存人事档案期限的,必须由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直系亲属做担保人,并按规定与存档单位签订委托保存其亲属人事档案合同书。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存档的均需按规定的标准向存档单位缴纳管理费。


    第七条    保存工人人事档案的期限
  (一)单位委托存档:根据用人单位与工人的聘用合同确定存档期限。
  (二)个人委托存档: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出国留学人员以护照有效期限为准。
  (三)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其在存档期间转换工作单位的,可持接收单位证明随时办理结存调档手续。
  (四)存档期满,如需延长期限或变更保存人事档案合同内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存档人员的工资、工龄计算
  (一)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存档人员寄存档案期间保留原档案工资,如遇国家规定调整职工的档案工资时,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整并按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手续。属于个人存档的保留原档案工资。
  (二)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可以将存档前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与存档后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属于个人存档的,存档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第九条    存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管理工人人事档案。
  (一)存档单位必须配备专人管理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具有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担任。
  (二)存档单位在调入工人人事档案时应严格审查下列项目:
  1.审查工人人事档案中下列项目:
  (1)各种履历表;(2)自传;(3)各种鉴定表;(4)历次运动检查、总结;(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6)奖惩材料;(7)入党、入团材料;(8)政治、文化技术材料;(9)任免、调动材料;(10)招工、升级、调资材料;(11)其它
  2.审查其它证明材料:
  (1)行政介绍信;(2)工资介绍信;(3)副食品价格补贴证明;(4)独生子女证明;(5)工会关系介绍信;(6)本人与受聘单位合同书;(7)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不得保存其人事档案。
  (三)存档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增加或销毁档案材料。
  (四)存档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出所保存的人事档案。
  (五)有关单位需要查阅档案的,必须有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证明信,存档单位方可向其提供档案材料。


    第十条    其它
  (一)存档人员接转党、团组织关系按北京市委组织部京组发(1990)1号文件规定:“经单位同意或经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仲裁机构仲裁同意辞职或流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收单位;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二)存档人员“工种粮”关系可随同本人档案存入存档单位,有关手续按粮食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存档期间存档单位暂不负责办理出国手续。确需办理出国手续的将本人档案退回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
  (四)存档合同期满,委托单位或存档人员又不履行续订保存档案手续的,按待业人员处理,由存档单位将本人档案和关系转入存档人员户口所在街道。

附件:单位委托保存工人人事档案合同书
 根据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规定  市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保存  同志的人事档案订立合同如下:
 一、  同志的档案由乙方委托甲方保存。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自行解除。
 三、甲方责任:
 1.管理档案不得遗失。
 2.有关部门需查阅工人档案材料的,甲方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3.存档合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工人的档案工资时,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整并按规定办理调整档案工资手续,存入本人档案。
 4.存档合同期间,乙方转换工作单位的,凭单位证明,甲方给予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四、乙方责任
 1.存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除第三条甲方应负责任外,其他管理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付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不退管理费。
 五、存档合同期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订合同或转出手续,如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有权将乙方档案转移到乙方。
 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变更内容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书
 续订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变  更  合  同  书
 变更合同内容: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人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
 根据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规定  市
 区、  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甲方)和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就档案管理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保存人事档案。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存档合同期满及乙方在合同期内调出,本合同自行解除。
 四、甲方责任:
 1.负责保存管理乙方档案。
 2.有关部门查阅工人档案材料的,甲方应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3.存档合同期间,乙方转换单位的凭原单位证明甲方给予办理调转手续。
 4.保留原档案工资和存档前的工龄。
 五、乙方责任:
 1.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交付甲方管理费每月10元,自合同签字之日起一次交清合同期间的全部费用,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退管理费。
 2.合同期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订合同或转出手续,如超过一个月不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有权将乙方档案转移到乙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处理。
 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变更内容时,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续  订  合  同  书
 续订存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单位公章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变  更  合  同  书
 变更合同内容:
 甲方单位公章  乙  方  签  字
 年  月  日
 工人个人寄存人事档案登记表
 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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