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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更换《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08 生效日期: 1991-0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筹办发字[1991]12号
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统筹管理机构:
  为更好地开展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加强基础管理和逐步推广计算机的使用,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对原《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86)京统字第17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91)京统制字2号)和《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的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及《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编码(试行)规则》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组织好对基层企业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91)京统制字2号)及《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编码(试行)规则》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报表时间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86)京统字第17号)即行停止使用。
附件一: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的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报范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直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在京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
 二、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表头部分:
 1.名称:由填报单位将名称右边各空栏用汉字填写清楚,综合汇总单位只填“所在区县”及根据所有制性质对“所有制性质”中相应内容打“√”,其中:
 a.主管机关:中央企业填到委、部(总局)级,地方企业填到区、县、局、总公司级;
 b.二级单位:中央企业不填此栏;地方企业的二级单位指区、县、局、总公司所属的二级公司
 c.所在区县:填写企业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d.所有制性质:填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在相应内容上打“√”,综合汇总单位据此对基层报表进行分类汇总上报;
 2.统筹编码: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各类企业均须按照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统一编制的编码表的规定填写,综合汇总单位在填写“性质码”时应使用综合编码;表体部分:
 1.企业个数(1、2、3栏):指参加全市退休基金统筹的独立核算企业个数(财贸系统的填列口径应按照京筹办发字(198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基层企业必须填写第1栏,不得空项;并根据本企业上缴、拨入统筹基金的实际情况填写第2、3栏。
 2.全部职工人数(4、5栏):按劳动统计口径填报
 1〉第4栏的本月栏指本月最后一天内企业全部职工的实有人数,综合汇总单位的本月栏数等于各基层报表相同栏数字之和
 2〉第5栏的本月栏为全部职工本月平均人数,累计栏为自年初起至报表月止的全部职工累计平均人数。综合汇总单位填写第5栏本月、累计的计算方法是:
 本月=各基层报表本月栏数字之和
 累计=从年初始至报表当月止各基层报表的本月栏数字之和除以经历的月份数
 3.统筹职工人数(6、7、8、9栏):
 1〉指劳动、人事关系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
 2〉“保留身份职工”是指在企业办三产、劳服中工作的保留全民或大集体固定工身份的职工
 3〉不包括参加统筹的城镇户口劳动合同制工人
 4.退休退职人数(10栏):指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在报表当月领取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数
 1〉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必须持有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证明,并须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的批准,方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不够法定退休、退职年龄,又非上述情况,企业自定的厂内退休、退职职工,不能统计在10栏中,这部分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得列入统筹,应按照京劳企发字(1988)5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在工资基金中解决
 5.工资总额(11、12、13、31栏):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应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1〉统筹职工的工资总额中不包括随职工工资一起发给职工家属7.5元的肉类等价格补贴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须包括在第11栏“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在12栏“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内
 3〉第31栏中应包含根据京劳资发字(1988)32号文件规定由企业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发放的工资性补贴
 6.实际支付统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6~21栏):
 1〉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指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注:除已明确由统筹基金中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其它凡未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费用不得计入本栏)
 2〉生活补贴费:指根据京政发(1985)62号文件规定发给未参加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退职职工17元的生活补贴费;
 3〉困难补助费:指根据(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8~15元的困难补助费,包括根据京劳险发字(1988)36号文件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年一次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物价补贴费:指根据国发(1979)245号文件、京人工(1988)31号文件、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合计20元的副食品、物价补贴;
 7.其它应拨入统筹基金(22栏):此栏用于填报正常缴拨情况之外的各种需及时反映的统筹基金增拨金额(如有关提高退休(职)职工生活待遇后应补拨金额)
 8.固定工经汇总应上缴或应拨入(一)统筹基金(23、24、25栏):因统筹基金采用差额缴拨的方式进行缴拨,企业除根据上缴、拨入统筹基金的实际情况填写第2、3栏外,还要填写第24或第25栏。第23栏有如下的平衡关系:
 23栏=15栏-16栏-22栏
 23栏=24栏-25栏
 9.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部分(26~34栏):
 1〉第33栏反映正常缴拨情况之外的、仍在本期内发生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它需增缴(拨)退休养老金金额(如各类补缴(拨)额、一次性发给养老金等的金额);
 2〉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退职及一次性发放退休费的条件应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及京劳险函字(198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3〉合同制工人个人及企业所缴纳的合同制工人统筹养老基金不办理欠缴手续;补充资料部分
 1〉本月报表与上月报表在退休职工的人数与退休费数额变动方面有平衡关系:
 本月第10栏=上月第10栏+(补充资料)第(1)栏
 本月第16栏=上月第16栏+(补充资料)第(4)栏
 2〉在本月内增(减)的退休(职)费应在第(5)、(6)栏反映时不需分出细项,但反映在17~21栏中时须逐项填报
 3〉“按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人数”栏中的数字≤10栏中的数字,企业应根据实际人数的增减变化情况逐月填报
 4〉“企业负担退休费金额”是指执行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计算退休费(京劳险字(1988)103号文件,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办法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比例计算应由本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的部分金额。
 三、报送时间与质量要求:
 1.基层企业每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一份;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每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一份:
 2.上报的报表要求字迹清晰,数字准确,项目齐全,平衡关系正确,无涂改痕迹,特殊情况须另附文字说明
 附件二: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编码(试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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