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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30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1]73号

宣武、朝阳、丰台、大兴、房山、延庆区县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司法部(90)财综字第101号《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北京市劳改局所属劳教、劳改场所,是特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时,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待,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及经财政批准归还贷款后的余额计征。

  2. 交纳方式:清河农场、双河农场、团河农场、天堂河农场为汇缴单位,其中:清河农场、双河农场由市劳改局代缴。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均就地缴纳。

  3. 交纳时间:每年7月交纳一次,年底汇算清缴一次。

  4. 1989年应交纳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仍按(86)市税四字第941号文执行,只就折旧基金交纳。

  5. 税务分局应按文件规定对劳改劳教单位交纳“两金”的数额进行审核,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市税务局。

本通知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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