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0]京计综字第779号
(1992年12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规定本文由京劳计发字(1992)495号文件代替)
各区县计委、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各部、委、军事部门:
根据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本市劳动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并结合当前在招用农村劳动力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北京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各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包括本市和外地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审批工作;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二、要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各单位需要招工时,应贯彻先从城镇中招用,满足不了用工需要时,经过批准再从农村中招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招用农村劳动力。
三、劳动部门在审批各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时(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制工人),必须依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不得超计划招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的,应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核后报市计委(同时抄报市劳动局),经批准后再到劳动部门办理招用手续。
四、各单位招用农民临时工是指依据生产、工作任务特点,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常年连续用工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得使用农民临时工。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市、区、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时,也照此通知执行。
六、北京市正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拟定招用农村劳动力管理办法,在办法未发布之前,暂按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