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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对全市农村会计人员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5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发布文号: 京财会[1990]1887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对郊区农村会计人员的管理,稳定农村会计队伍,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为繁荣郊区农村经济和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服务,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90)财会字第009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京财会(1988)1463号)、以及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农办批转的《关于郊区农村会计人员考核发证,加强管理的意见》((87)京农10号、京政农78号),为逐步将京郊农村会计人员提高到国家全民所有制会计的资格水平,按国家管理会计的办法管理农村会计,提高农村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能作用,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对全市农村会计人员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也是会计人员登记注册的依据。取得《会计证》者,证明其已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业务素质,即可正式从事财会工作,行使国家赋予的会计人员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二、 《会计证》颁发范围和对象。凡属北京郊区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联营企业、联合体,现在专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记帐员、出纳员、稽核员,以及在各职能科室、车间、工地仓库和附属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专职核算员等均属发证范围及对象。

  三、 取得《会计证》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5.从事财会工作满一年,不论是否具备学历,参加相应的岗位职务培训、并经全市统一考试合格。

  四、 发证方法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批准颁发。《会计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由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按京农字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各区县财政局不参与具体颁发工作。《会计证》必须盖有市农研中心的主管部门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两个印鉴方为有效。
  在1991年1月1日以前,根据(87)京农10号、京政农78号文件,已经领取市经管站统一印制的会计人员证书的人员(含1一3级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不论是否具备学历,可不再参加业务培训,但需在1991年3月份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全市颁发《会计证》统一考试。合格后,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凡未领取市经管站统一印制的会计人员证书的财会人员,以及新增财会人员,均需参加市、区(县)经管站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成绩合格,方可发给《会计证》。

  五、 今后农村各单位聘用(任命)会计,必须从持有《会计证》证书的人员中挑选。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对拒不配备持有《会计证》会计的农村经济组织,经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成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冻结其帐户和发货票。

  六、 持证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可一并转出业务档案,《会计证》继续使用。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由县(区)经管站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

  七、 各区县经管站负责对本区县农村财会人员发放《会计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本区县农村会计人员发证工作。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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