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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1989年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安排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4-25 生效日期: 1990-04-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0)10号文件和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京企调办字(1990)1号、2号文件下发后,各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提高档案工资的有关问题
  1.198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前提拔或晋升职务的企业领导干部,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在其本人提升职务后纳入最低职务等级线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198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提升职务的,在其本人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提高一级档案工资后,仍低于新担任职务最低职务等级线的,可纳入最低职务等级线。
  2.经市科技干部局批准,企业在核定的职务控制幅度范围内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98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前聘任的,可在纳入最低职务等级线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198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聘任的,在原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后,如仍低于聘任职务后的最低职务等级的,可纳入最低职务等级。
  3.1989年9月30日以前已经定级,现档案工资为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的大、中专毕业生,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只能在现档案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级,不得先靠到新的定级档案工资标准,再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4.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京企调办字(1990)2号文件中规定“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这里所指的“厂级”是指有行使3%晋级权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层企业。
  5.根据北京市劳动局(85)市劳资字第424号《关于提高饮食、服务业技师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过技术考核,授予技师职称,并已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特级技师,由于已经建立了正常的技术考核升级制度,新工资标准已进入档案工资,因此不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范围。授予一、二级技师的,虽然已建立了正常的技术考核升级制度,但由于企业是用奖励基金(自有资金)开支,不列入档案工资,因此可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符合提高档案工资条件的,可在本人现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6.未实行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办法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这次提高档案工资方案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批准。

  二、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问题
  1.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的试点企业,工龄10年以上不满15年,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的职工,这次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费。
  2.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工资偏低,按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发字(1988)36号文《关于给予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国营企业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的规定按年给予定期补助的,这次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七条提高退休费待遇后,应在原标准工资基础上补发其差额。
  3.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提高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条件的退职人员,先将退职生活费提高到最低保证数,然后再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4.1957年以来仅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环境保护部组通字(1986)45号《对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增加工资的离退休人员,这次应视为未升过级,可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增发离退休费。
  5.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退休职工,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是在原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有关规定顺序向上增加两个级差,级差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6.按北京市劳动局(79)京劳险字第173号文《关于对农转工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的农转工,这次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时,可参照国营企业退休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7.曾获得劳动模范、战斗英雄称号并享受优异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费低于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最低保证数的,先提高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再加上原享受优异待遇增加的退休费,然后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增发退休费。
  8.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时,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所增加离退休费的作法是:将本人原标准工资对照按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中本企业执行的工资标准,按钱就近向上(包括副级)的工资标准为准,增加其与上一级工资标准(包括副级)的一个整级级差的离退休费。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凡在北京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央、地方单位或部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一律按照北京市企业调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含高级管理人员)的档案不论在所在单位、原单位保管,还是在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他们的调资问题、提高离退休待遇和增加退休费的工作均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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