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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劳务市场、待业人员管理等几项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22 生效日期: 1990-0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办发字[1990]31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劳动交流中心: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待业人员管理等几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006号)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1989)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京财综(1989)号文《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接到本文后,要及时到区、县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今后凡新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需要制定全市统一收费项目的,由市劳动局向市物价局申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证件属于按工本收费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计算办法。证件收费中除工本费还含有管理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的,要另行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劳务市场收费及开支
  (一)各劳务市场必须执行新的统一收费标准,原来自定的收费标准即行废止,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公布于交流场所,以便于用工单位及求职人员监督执行。
  (二)劳务市场所收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
  1.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及奖金,指事业编制干部工资差额部分;
  2.支付临时工资;
  3.职工福利费;
  4.日常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帐簿表册,印刷门票及宣传材料,办公杂支等;
  5.会议费;
  6.信息员信息费;
  7.公用房租金、水电费、电话费;
  8.差旅费;
  9.设备购置费;
  10.业务费,指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
  11.其他费用。
  (三)劳务市场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县、街、镇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各类劳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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