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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中转让人名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8 生效日期: 1997-12-1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7)50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近期,我局在商标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中发现,有的商标代理组织在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时所填写的转让人名义和注册人名义不符。其中一些名义不符是由连续转让造成的,即第一次转让申请还未被核准,受让人就以转让人的名义申请第二次转让。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否则,无权将商标转让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受理,并不说明受让人即为商标注册人,只有当转让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受让人才享有该商标权。 
 
  因此,我局决定,凡连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在第一次转让申请被核准后,再提交第二次转让申请,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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