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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29 生效日期: 1991-05-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和七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作用,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强化信访工作秩序,使信访工作为稳定政治、稳定社会,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它的基本任务:一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保持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经常、密切的血肉联系;二是掌握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呼声和建议,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三是接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好转,加强廉政建设;四是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五是通过处理信访问题,协调、缓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稳定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事谁去办”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问题。属于哪级哪个部门的问题,就由哪级哪个部门认真负责地处理好,不许互相推诿拖着不办,不了了之。
  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事,要由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动作,联合办案。对于举报省地县乡管干部的问题,分别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问题,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按业务隶属关系、工作职权和受案范围交办案件,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办好,并在三个月内上报结果。为推进信访工作,要在全省普遍实行目标管理,坚持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分布结果,通报全省。
  处理信访问题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从大局着想,从实际出发,立足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2)坚持调查研究,核准问题,搞清情节和性质,分清是非和责任;(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问题;(4)坚持正面教育,耐心疏导,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5)坚持做到信访问题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案案有报告。

  三、要把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具体职责是:
  (一)把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纳入工作日程,经常研究讨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抽出一定时间和精力阅批一些群众来信,接待一些群众来访,亲自主持办一些信访案件,并形成固定的制度,坚持下去。
  (三)批示重要信访问题,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和人员查处重要信访案件。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及时查办,并按有关政策,予以恰当处理。
  (五)认真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处理难度大或长期拖着、顶着不办的案件。
  (六)不定期的深入基层下访,并检查指导基层工作。
  (七)追究信访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失职责任,并严肃处理。
  (八)经常关心和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了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者,应追究责任:
  (1)应接待不接待,应处理不处理或因没有正确处理,使群众投告无门,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2)不注意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地制定政策或决定问题,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群众越级或集体上访的;
  (3)对上访群众态度生硬粗暴,对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对待或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出现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集体越访的不及时报告,不跟踪处理,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5)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出丑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6)对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移送的群众信访问题,拒不查办或查办后久拖不决不落实的;
  (7)对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信访问题顶着不办的;
  (8)应承办和配合协办的信访问题而拒不承办、协办,致使问题迟迟不得解决的;
  (9)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信访问题,不向上级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而长期压制不办的;
  (10)对下级机关、单位请示的信访案件,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不作答复处理的;
  (11)把群众举报的信件转到当事人手里,造成后果的;
  (12)压制群众意见,无视群众民主权利,打击报复上方人员的;
  (13)应回避不回避,处理信访问题放弃原则,偏亲向友的;
  (14)处理信访案件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贪赃枉法的;
  (15)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领导干部和当事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信访部门提出查处建议,或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的,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管信访的领导同志分别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提出查办意见,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后果和具体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应根据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双文明建设和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方面,把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个人条件之一,作为奖惩和任免干部的依据。

  五、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现有的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只能加强提高,不能撤销和减少。要强化县级,充实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
  各级信访部门是党委和政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专门机构、综合部门。
  其职责是:(1)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提出的信访问题,向人民群众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单位交办信访案件;(3)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和信访案件的处理;(4)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信访信息;(5)承办上级机关、领导干部批示交办和授权查处的信访案件。
  信访部门的职权是:(1)信访交办权;(2)督促检查权;(3)审批裁定权;(4)指导通报权;(5)查处案件权;(6)追究责任权。

  六、强化基层信访工作,提高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县和县以下基层单位的信访工作是整个信访工作的基础。群众来信来访大都发生在基层,基层最了解群众,最直接接触群众,对群众信访问题最知情,解决处理有很多有利条件。对群众来信来访问题,该基层解决的,必须由基层解决。
  把发生的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当地,力争做到小事不出单位,大事不出县。对基层信访工作,县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执行信访规定,贯彻落实好乡镇、街道和企业信访工作规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制定严格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基层自我化解矛盾的能力,使大量信访问题就地得到解决,从根本上扭转群众越级上访多和重信重访多的局面。

  七、努力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信访问题。信访问题是社会存在和社会矛盾的反映,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决策不当、工作失误、各自为政、我行我素、无组织、无纪律、工作不负责任、违纪不查、违法不究和有问题不妥善处理等原因造成的。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信访问题,杜绝形成新的信访因素,要把注意力放在解决信访源头上,加强预防工作,做到不发生或早发现、早处理、早化解。一要经常注意掌握社会上已经发生和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避免和消除酿成社会动荡局面的发生。
  二要尽力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制定政策和决定问题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周密考虑,科学决策。三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千方百计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
  四要转变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互相扯皮,上下推拖。五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六要加强廉政建设,做到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模范行动维护党的光辉形象和人民政府的声誉。

  八、信访工作秩序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信访工作秩序。群众上访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不能违法行事。对于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滋事取闹、扰乱机关工作、企业生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要由接待单位出具公函,交当地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该拘留的拘留,该教养的教养,该判刑的判刑。对于长期无理纠缠,屡遣屡返,屡教不改者,由接待单位出具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领导批准,由公安、民政、信访等部门现有的收容场所和机构进行收容教育,严加控制。
  对于上访的精神病患者,有医疗价值的要送医院治疗;没有医疗价值的由单位或家属严加监护,监护有困难的,可送精神病疗养院。由于无视治疗和监护不严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家属负责。对危害社会治安的“武疯子”,可送精神病管制院。公安、民政、卫生、信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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