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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重申制止企业违犯规定给职工提前办理退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30 生效日期: 1989-11-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字[1989]38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最近,我们对北京市退休统筹基金工作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政策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我市曾于1988年以京劳险发字(1988)56号和京劳险发字(1988)131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要由各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局审批,但在执行中,有些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将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企业,使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工作的正常进行受到干扰。为保证我市职工退休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制止企业给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已经参加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不能擅自放宽退休条件。
  二、市属企业未经主管局或总公司劳资处审批同意,区、县属企业未经区、县劳动局审批同意,一律不得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三、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不要将审批权下放给企业。对企业申报的提前退休职工进行审批时,要严格按《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标准掌握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提前退休条件。
  四、凡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而办理提前退休的及未经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资处审查批准而办理提前退休的,其退休费不得列入退休统筹基金中开支。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经查证属实,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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