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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几项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3-19 生效日期: 1981-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防办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1]34号

现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几项规定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几项规定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平时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战时确保各类人防工程处于良好战备状态,根据市人民政府三月六日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拟定以下几条规定。
  一、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的战备设施。在平时利用上,不得破坏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各级人防部门对一切人防工程的使用,要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要因地制宜,用之得当。应优先开办投资少、见效快的社会急需事业和有利于安置待业青年的密集劳动的手工业。

  三、由人防部门拨款建设的人防工程,按分管范围,由市、区、县、局人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配使用;随基建投资建设的单位内部人防工程,优先本单位使用,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使用;统建房屋的地下人防工程,在设计上有明确用途和使用单位的,按设计使用,使用单位不用者,由房管部门重新分配使用。所有闲置不用或用之严重不当的人防工程,区、县人防部门有权分配给其它单位使用。

  四、联合使用人防工程的收入分成或定额收费,以及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等问题,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共同遵守。收入的使用,按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使用人防工程需要改造装修时,所需经费、材料由使用单位解决。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人防投资购置的设备(如通风机、除湿机、柴油发电机、水泵等),要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向主管人防部门交纳设备折旧费;几个单位共同使用的,按主管人防部门的规定分摊;设备更新由主管人防部门负责。

  六、各单位根据需要对人防工作进行改造时,要保持主体工程的战时防护条件,不得影响战时使用。改造方案和图纸,须报主管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得施工。违者要追究责任。

  七、使用人防工程要确保安全。要解决好出入口、通风、照明、防水、防潮、给水、排水、消防、厕所以及必要的保健设施等问题。不要开办震动、噪音大的或污染严重的事业;在人流密集和培养蘑菇等菌类植物的地方,要安装测定空气含氧量的仪器和湿度表。人防工程所在地区的公安、劳动、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下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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