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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12 生效日期: 1989-10-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税三[1989]796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铁道部094号联合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就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含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单位)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北京铁路分局及其所辖各货运车站,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
  (一)北京铁路分局所辖各货运车站为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北京铁路分局为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铁路部门自身货运凭证汇总缴纳手续,亦由北京铁路分局统一办理。
  (二)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三)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按运费的万分之五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税款也按此数由北京铁路分局集中,连同代扣托运方应纳税款一并汇总向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缴纳。
  印花税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北京铁路分局填开的应汇缴印花税的货运凭证,因业务特殊性,不便按序号装订成册,可暂以铁路分局集中的各站代扣税款清单,为检查核实的依据。并根据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核定的纳税期限,按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税额填开缴款书缴纳。铁路部门自身货运凭证应纳印花税应另行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
  (五)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税款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北京铁路分局和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商定。
  (六)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七)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八)委托铁路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铁路货运部门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监督。
  (九)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总缴纳税款的金额付给铁路分局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东城区分局(区税务局)按规定提退付给,铁路分局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
  对于铁路分局取得的上述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用于支付个人部分暂免征收奖金税。
  (十)军事运输、国际联运、水陆联运、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料运输、工程监管线运输等凭证的印花税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十一)以上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在京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账簿,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从1989年1月1日以来,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上述(一)、(二)、(三)条所列各项,在1989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凭证,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三、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二)、(三)、(四)条征免印花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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