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侨会[1996]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民团体:
1995年5月,市侨办、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给归国华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的通知》(京侨发(1995)011号)文件。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1996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工作的归侨,凡在1995年4月30日前回国定居的,其离、退休时,男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女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月由所在单位发给50元临时生活补贴。原领取补贴额高于50元的,暂按原数额发给。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京侨发(1995)011号文件的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