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187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6日
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区)审计机关建设的意见
全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县级审计机关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审计经费普遍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有些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为积极配合市、县级机构改革的顺利开展,加强地方审计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以及《审计署关于印发〈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0]103号)精神,现就我区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继续保留和加强,并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其中具有财政、金融、税务、投资、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占机关总人数的80%以上,一线审计人员应占机关总人数的80%以上。同时,要确保审计经费的正常需求,随着审计业务的扩大,应逐年予以增加。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1]39号)要求,在本级审计机关设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是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其中之一项专业5年以上的工作资历;三是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其中之一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经过当地组织部门考核选拔,并征得自治区审计厅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和任用程序者,自治区审计厅有权提出调整意见,否则不发给上岗资格证书。
四、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或调入市、县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由当地审计机关统一组织考试,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再进行考核,见考试、考核均合格者,报经自治区审计厅审批后方可录用,并由自治区审计厅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工程、会计、企业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审计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竞争上岗和轮岗聘用制度。要以这次机构改革为契机,逐步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制度。今后,凡新录用的审计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机构改革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审计厅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并切实做好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培训、考核、考试、录用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达到加强基层审计机关,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的目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20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