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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烧柴收购与供应的管理,充分挖掘本市烧柴资源,保证全市工业生产用柴及中小学、机关团体和本市居民生活用柴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烧柴收购
1.每年由市计委统一给各郊区县下达烧柴收购任务,并委托各区县的土产公司(供销社)具体办理收购业务。各区县土产公司(供销社)要保证按时完成收购任务。
2.所收购的烧柴统一交市木材公司安排供应。具体交货地点及交货办法由双方协商决定。各土产公司(供销社)不得自行销售。
3.本市各木材加工企业(或车间)的一切加工剩余物和各使用木材单位的木材废弃物,凡本企业或本单位不能再加工利用的,由市木材公司统一收购。
4.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高价收购和倒卖各种烧柴。
二、烧柴供应
1.烧柴的供应对象分为:居民生活(机关团体生活和取暖)、工业原料、工业燃料。
2.上述供应对象统一由市木材公司安排。
3.供应渠道:
(1)居民生活和以煤带柴的机关团体、小企业及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用柴由市木材公司按计划调拨给市煤炭总公司,再由市煤炭总公司所属各煤厂直接供应给上述用户。
(2)其它各项用柴统一由市木材公司所属各经营处直接供应。
4.关于对民用烧柴供应的范围、品种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仍按1983年“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北京市木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烧柴供应工作的通知”精神办。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物资局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物资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