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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烧柴收购与供应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9 生效日期: 1989-09-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为加强本市烧柴收购与供应的管理,充分挖掘本市烧柴资源,保证全市工业生产用柴及中小学、机关团体和本市居民生活用柴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烧柴收购
  1.每年由市计委统一给各郊区县下达烧柴收购任务,并委托各区县的土产公司(供销社)具体办理收购业务。各区县土产公司(供销社)要保证按时完成收购任务。
  2.所收购的烧柴统一交市木材公司安排供应。具体交货地点及交货办法由双方协商决定。各土产公司(供销社)不得自行销售。
  3.本市各木材加工企业(或车间)的一切加工剩余物和各使用木材单位的木材废弃物,凡本企业或本单位不能再加工利用的,由市木材公司统一收购。
  4.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高价收购和倒卖各种烧柴。
  二、烧柴供应
  1.烧柴的供应对象分为:居民生活(机关团体生活和取暖)、工业原料、工业燃料。
  2.上述供应对象统一由市木材公司安排。
  3.供应渠道:
  (1)居民生活和以煤带柴的机关团体、小企业及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用柴由市木材公司按计划调拨给市煤炭总公司,再由市煤炭总公司所属各煤厂直接供应给上述用户。
  (2)其它各项用柴统一由市木材公司所属各经营处直接供应。
  4.关于对民用烧柴供应的范围、品种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仍按1983年“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北京市木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烧柴供应工作的通知”精神办。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北京市物资局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物资局。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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