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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5 生效日期: 1989-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税三[1989]68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各技术合同登记处:
  根据市政府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其立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于合同签订时,按规定各自在所执合同上贴花完税。为了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签订时未贴花完税的合同由卖方负责持有关各方应税合同于合同签订15日内(暂定)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一并由该登记处监督其补贴印花完税,逾期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订立技术合同的各方未办理补贴印花完税手续的,技术合同登记处不予办理登记。凡未经登记的技术合同,税务部门不予办理技术贸易的有关减免税手续。
  对合同未记载金额的,应先按定额每件贴花5元,待合同费用结算后卖方到登记处办理提奖手续时,登记处负责监督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为有利于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各技术合同登记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售印花税票业务。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与所管辖范围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加强联系,对符合代售印花税票条件的,可办理核发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明确代售责任和税款缴纳手续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对代售单位所得手续费收入免纳营业税、奖金税。
  各技术合同登记处要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建立必要的领、售、存手续以确保票款无误。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辅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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