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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18 生效日期: 1996-12-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发[1996][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对本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第三条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本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提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立项申请的单位,为申办单位;经批准,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承办单位。
  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表彰奖励的项目,其申办单位、承办单位原则上是市委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两年以上(含两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但须由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六条 在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人事局为本市表彰奖励工作综合协调、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及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进行审核。

  第八条 凡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申办单位必须在实施表彰奖励的六个月之前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申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依据、理由;
  (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
  (三)表彰奖励的集体、个人数量;
  (四)评选周期及其理由;
  (五)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六)奖励的形式;
  (七)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第十条 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审后,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立项申请。

  第十二条 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申办单位应当按上述程序及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常务会审批表彰奖励项目的意见,由市人事局通知申办单位。凡经批准的,承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根据表彰奖励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承办单位和市人事局印发并组织实施;未获批准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常设表彰奖励项目,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承办单位须提前两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书面申请,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并办理手续;同时将承办单位申请和有关手续报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十五条 严格掌握表彰奖励对象的评选标准和条件。表彰奖励的评选工作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对表彰奖励评选的范围比例、名额数量,由市人事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表彰奖励的集体数量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百分之三;表彰奖励的个人数量,不超过参评人员数量的五千分之一。副局级以上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五章 奖励待遇和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杯)和奖金(奖品);对受到表彰奖励的个人,一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

  第十八条 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人事局代市委、市政府填写,加盖“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表彰奖励专用章”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专用章”。登记表由市人事局按照规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凡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做出表彰决定的,由承办单位代拟稿,报送市人事局,经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方可宣布。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奖励专项经费。表彰奖励经费实行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奖励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规定,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决定获得荣誉称号人员的享受待遇。

 

第六章 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二条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一律使用市委、市政府统一制作的奖状、荣誉证书和奖杯,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二十三条 奖杯应严格控制。对受表彰奖励的集体,确需颁发奖杯的,应当在立项申请中说明理由。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不颁发奖杯。

  第二十四条 奖状和荣誉证书的填写,应做到格式符合要求,文字一律使用标准简化字,并要规范、工整,版面布局合理、美观。书写样本由市人事局报送市委办公厅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京发(199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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