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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08 生效日期: 1989-05-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税三[1989]392号

关于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市局曾以[1989]市税三字第 70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简化征收管理手续,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并征得市保险公司同意,现对本市保险公司系统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
  根据市保险公司系统机构设置和现行核算形式,印花税一律由市、区(县)公司在 其所在地完税。

  二、关于纳税手续
  鉴于保险凭证种类多、数量大、贴花比较频繁,为了简化纳税手续,对保险公司 系统自身持有的应税保险合同,可采取汇总缴纳的方法。即由市、区(县)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合同依险种、份数、顺序编号、保额、税率及税额逐项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表式自定);在月度终了后十日内填写印花税缴款书到银行交款后,持完税的缴款书收据联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备查验。各类保险合同应分别统一编号,妥善保存,年底与汇总缴纳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
  对投保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由各公司督促纳税人在签订时贴花完税。

  三、关于清理补贴完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系统自1988年10月1日以来这一时期内书立的各项应税保险合 同,属于保险公司系统自身的。应采取按险种填写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到税务局填开缴款书,一次补缴入库的办法解决。属于投保人一方的,请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线索,由当地税务局负责组织入库。

  四、为方便投保人购花完税,各保险公司凡具备条件的可以代售印花税票。请各分局与当地保险公司联系,做好领发代售许可证工作;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按规定付给代售印花税票金额5%的手续费。
  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暂不征收营业税、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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