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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公布若干重要经济指标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20 生效日期: 1989-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定期公布若干重要经济指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遵照党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财税、金融、统计的监督作用,推动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逐步引导各部门、各企业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决定在国家公布各省市八项重要经济指标的同时,我市公布各工业局(总公司)及区、县的十项重要经济指标。

  二、定期公布的十项重要经济指标为:
  1.固定资产投资额
  2.职工工资总额
  3.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4.上缴利润
  5.上缴工商税收
  6.工业销售利税率
  7.工业资金利税率(按季)
  8.工业销售资金率(按季)
  9.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10.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按季)

  三、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月止累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2.职工工资总额: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各种合营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月止累计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奖金及津贴。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3.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自年初至报告月(季)止累计,下同)工业企业按全部职工计算的用价值量表现的劳动生产率。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区、县为县以上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
  报告期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
  ―――――――――――――――――――――――
  报告期工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式中子项、母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4.上缴利润:是指企业实际上缴预算的利润、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等。
  5.上缴工商税收:是指上缴入库的工商税收。具体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涉外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建筑税、盐税、罚款收入。
  6.工业销售利税率:即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的利润和税金。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销售利税率(%)=(报告期实现利润和销售税金/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100%
  7.工业资金利税率:即每百元资金按净值计算实现的利润和销售税金。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资金利税率(%)=报告期实现利润和销售税金×12/累计月数×100%
  报告期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报告期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8.工业销售资金率:即每百元销售收入占用的资金(固定资产净值和定额流动资金)。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工业销售资金率(%)=(报告期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报告期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报告期产品销售收入×12/累计月数)
  9.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是指去年正式生产过、今年继续生产的产品,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反映报告期生产的可比产品成本与去年同期对比的降低程度。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1-报告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可比产品按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计算的总成本)×100%
  以上财务指标的解释和计算方法均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10.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指报告期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能源消耗量(折合标准煤)与上年同期对比的升降百分比。统计范围为县及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
  (1-报告期万元工业总产值能源消耗量/ 上年同期万元工业总产值能源消耗量)×100%
  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四、指标的公布办法:
  上述十项指标由市统计局汇集整理后,于月(季)后20日左右,以六家名义在北京日报、首都经济信息报上公布。同时通过北京电台、电视台报导。

  五、几点要求:
  1.公布区、县、局(总公司)的重要经济指标,主要是从宏观上反映控制社会需求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动态。由于各区、县、局(总公司)的行业和具体情况不同,对各区、县、局(总公司)之间的指标差距,应作具体分析,不宜简单对比。
  2.为了保证数字的准确、及时,要求各区、县、局(总公司)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字质量。
  3.上述十项指标,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根据各区、县、局(总公司)已有的报表数字整理提出,不增加各单位的负担。

 
198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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