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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1996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2-06 生效日期: 1996-12-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1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8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及所得税征纳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我市1996年度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反映,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十分强的工作,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主管局长专门负责,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通过组织协调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重点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由于宣传辅导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的质量,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首先要在认真组织好税务干部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执行政策的水平,以适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征管工作需要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工作,克服困难,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如实的申报纳税,从而逐步建立起“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新模式。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统一政策,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认真审核企业的全年计税所得额,尤其要对税收调整项目进行逐项审查(申报表附表一),审查的重点项目是应税收益、计税工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列支及亏损补贴、即征即退和减免返还流转税的处理等。在审查工作中发现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时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审查对象是税源大户;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业;企业集团;减免税企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重点审查面应不低于30%,对确立重点审查的企业,税务部门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认真审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须在减免税资格、条件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尤其要重点审查第三产业企业、校办工厂、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必须进行纠正;认真检查京国税[1995]071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凡超越管理权限的减免税必须纠正过来。
  2.认真审查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对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尤其是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如果检查出企业虚报亏损,不但要调减企业的亏损额,而且要根据税法进行处罚;对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要进行认真的审查,企业可以弥补的亏损额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凡亏损额不实的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如果检查出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不实,而且已经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了弥补,则既要补税,也要根据税法进行处罚。
  3.认真审查汇总纳税企业的汇总纳税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我市中央级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汇总纳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分别其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年度检查;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算的亏损,应视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已经弥补的,一经查出后,应按规定调整补税。

  四、汇算清缴工作期间,有关区县局、直属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局京国税[1996]16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树立服务意识,严格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缴行为。要密切注意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解决问题,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水平,逐步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中介机构中介服务,税务机关进行稽查,三位一体、彼此协调、互相制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

  五、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对税源变化做出全面、准确、具体的分析。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具体做法、成效及经验;汇算清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征管措施和税源户管理情况;对企业各项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查情况,审查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及入库情况;审查出的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对汇算清缴改革试点企业和非改革试点企业审查出的问题占所辖企业户数的百分比以及具体情况。
  税源变化和收入完成情况分析的内容应包括:因政策原因对税基、税源增减变化的影响情况;重点企业1996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年初年末欠缴所得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按可比口径与上年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的具体分析等。

  六、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连同汇算清缴报表(包括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须于1997年4月25日前一并上报市局,总结报告要以正式文件上报。

附: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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