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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8 生效日期: 1989-05-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89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干线(包括京山线、京承线、京秦线、京包线、京通线、丰沙线、京原线、京广线、大秦线和东南环

线、东北环线、西北环线)沿线两侧,依照本规定划定隔离带(以下简称隔离带)。
  隔离带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的特定地区,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在隔离带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定,并按

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关联法规    

    第三条 隔离带的范围:
  一、铁路干线通过城镇地区(包括《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城镇建设地区,下同)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含规划干线)

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30米为隔离带。
  二、铁路干线通过平原农业区的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100米隔离带。
  三、铁路干线的车站(场)和通过山区路段的隔离带范围,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在隔离带内埋设市政管线,建设道路和管理养护铁路所必需的道班房、变电站等铁路运输维护设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或扩建城市建设工程。现有城市建设工程,应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制定的调整改造方案,逐步迁出隔离

带。属危险房屋,迁出隔离带又确有困难的,只许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必要的翻建,不准扩大用地,不准增加建筑物的高度。


    第六条 隔离带内的村镇(不包括建制镇)建设,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有乡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确需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翻建办公或生产用房的,只许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准

扩大用地。
  二、确因群众实际生活需要,必须在隔离带内新建、扩建商业、服务业用房和农民住房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翻建房屋不

得增加高度。
  三、山区的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内的村镇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视具体情况按规划要求管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隔离带内占地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按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秉公办事。对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的,审批机关应承担由此

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应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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