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3 生效日期: 1996-12-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6]539号

为做好1996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逐步完善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有企业的处理办法,现对1996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6年度工资清算原则:
  1.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各部门需认真做好清算工作,进一步加强挂钩清算的管理,并严格审查核实企业完成效益情况。对于完成效益基数企业的新增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完不成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扣减当年的工资总额。
  2.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审核后 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执行计税工资办法,并报市地税局备案。计税工资办法一经确定后,企业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改变税前工资扣除办法。

  二、1996年工资清算中的有关政策:
  (一)对能够完成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按1995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年终清算时,在不考虑视同因素的情况下,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数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不高于7.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
  (二)对完不成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下浮工资。如企业确有实际困难且工资水平偏低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报批后适当考虑不下浮或少下浮。具体办法是:
  1.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未达到7920元的企业,可在不超过1995年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税前据实扣除,并分别报市地税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1995年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7920元的企业,采取下列两种方法分别处理:
  (1)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下浮至7920元止,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2)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高于7920元的企业,如下浮工资总额超过工资基数10%的可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可适当予以酌情考虑。
  3.上述办法及规定作为1996年度集体企业税前工资扣除的依据。

  三、清算程序及审核填报要求:
  1.1996年挂钩清算工作使用《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附后)。
  2.挂钩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工效挂钩清算表。市属企业清算表由市级主管局审核汇总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区县属企业由主管公司汇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1997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备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四、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工资清算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及填表说明。(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