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6]5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96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6]33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通知》第六点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通知》第八点的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收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保险企业从参股、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补征所得税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即按地区间税率差计算补税。
四、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决算编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发文件不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汇缴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主管国税局应对其进行年度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纳税申报项目应调整计算并就地补缴所得税。
1996年12月2日
附:财政部关于做好金融保险企业1996年度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