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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优化劳动组合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08 生效日期: 1988-12-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企发字[1988]56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目前,企业优化劳动组合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发展,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按照市里要求进行的,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单位工作较粗,不够扎实;少数企业未被组合的厂内待业人员待遇偏低;有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或预防措施不利,最近出现了两起未被组合人员行凶伤人事件;安排到多种经营和三产企业的富余职工占未被组合人员的比重不大。为进一步做好优化劳动组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进行完第一阶段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要进行认真总结,并研究如何将动态优化劳动组合形成制度,以巩固发展优化劳动组合成果。正在进行和准备进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一定要按照市里有关要求,既积极又稳妥、扎实细致的做好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一刀切”,讲求实效,不走过场。
  二、对未被组合的职工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关心未被组合职工,不得歧视,帮助他们克服缺点,进行必要的培训,为他们重新组合或安排到多种经营、三产企业工作创造条件。企业发现异常苗头,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恶性事件发生。
  三、优化劳动组合以后,实行厂内退休的职工、请长假的职工、退养的职工及厂内其他待业人员,对他们的生活费收入,既要与上岗人员有所区别,又要做到保障基本生活,这些人员的最低生活费收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副食补贴(7.5元)、今年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补贴(10元)在内,不得低于50元。各种价格补贴仍由原渠道开支,其余部分由核定的工资基金中支付。
  四、在安置富余职工工作中,应尽量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努力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兴办第三产业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予以安置,充分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作用和创造性,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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