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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3]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新制定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搞好出租屋物业和租住人员的管理,现参照广州等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 
  (一)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过去,我市制定了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建立了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属地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最近国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新出台了文件,对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政策作了较大调整,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颁发《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不得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和钉设出租屋门牌,不得向出租人收取治安管理费,不得对出租人作出房屋租赁登记审核有关的处罚决定”等,致使我市原《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政策、法规相抵触,需要修改。新的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最近由市委办、市府办两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规修订的。它的正式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二)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市私人出租房屋较多,具有一定的规模。据市公安局统计,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出租屋37万多间,租住人员122万人(实际数更大,有关部门测算全市约有出租屋60多万间,租住人员约200万人),每年群众收入租金总额超10亿元(不含出租商铺及厂房)。房屋出租已成为我市相当部分市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经济来源。因而,做好出租屋管理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收益。 
  (三)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由于出租屋具有隐蔽性强、租住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管理不好会带来不少社会治安问题。据公安部门反映,近几年我市出租屋发生的恶性案件约占全年案发总量40%以上,出租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难点和热点。加强好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 
  通过修订出台一套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规定,明确管理和执法主体,明晰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新工作机制,进行规范化管理,力争使各镇区在两年内五率(出租屋登记备案率、暂住证办理率、适龄妇女计生验证率、消防安全合格率、税费缴交率)达95%以上,出租屋各种案件案发率明显下降。 
  三、工作措施 
  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它不仅涉及到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管理上涉及到公安、房管、计生、消防、税务、工商、劳动等职能部门。为了实现工作目标,应做好如下“五定”工作。 
  (一)定立条规。 
  按照“立规先行”的原则,市政府颁布了《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通告》;同时,正在研究制订《东莞市出租屋管理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税费收缴暂行办法》等文件,将作为配套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二)定机构人员。 
  依据有关法律,政府是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主体。参照广州等市做法,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1、市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袁李松(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继雄(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周致纳(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赖源顺(市政府) 
  黄永贵(市委宣传部) 
  陈伟强(市公安局) 
  黎景佳(市财政局) 
  陈汉驰(市劳动局) 
  曾瑞微(市计生局) 
  储建国(市物价局) 
  黎自力(市工商局) 
  马致远(市地税局) 
  陈康宁(市房管局) 
  陈沛东(市消防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市府办内设机构,暂不定级,编制5—8人,负责全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赖源顺同志兼任。市公安局原流动人口管理科保持不变,市房管局、计生局增设一个科,各增加编制3人,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镇区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由镇区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镇长、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参照市领导小组组成单位确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统一管理工作,下设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为常设机构,定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编制5—8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1名副镇长兼任,公安分局派1名副职领导任常务副主任,负责管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 
  3、村(居)委会设出租屋及租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主任,治保主任和警务区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出租屋多的村(居)委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为镇区出租屋管理中心派出机构,代理有关工作。 
  (三)定管理职责。 
  1、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出租屋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全市出租屋动态及管理有关情况,讨论决定有关对策和措施,布置开展各项工作。 
  2、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的统筹管理,起草有关文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反馈、年终考核等工作。 
  3、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在服务职能方面,实行窗口式一条龙服务制度,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的登记,核发《房屋租赁证》、《暂住证》,查验计生证明,代收税费,建立档案等工作;在管理职责方面,统一管理辖区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年终考核,配合村(居)委员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跟踪管理等工作。 
  4、村(居)委会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租赁登记、办证、缴交税费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管理员做好治安、消防、计生跟踪管理等工作。 
  5、公安、房管、计生、税务、财政、物价、劳动、工商等部门依照《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按各自职能进行管理。 
  (四)定管理队伍。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出租屋管理员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各管理服务中心(站)按每100—150间出租屋配1名管理员,全市约要招收5000名管理员(市将另行行文予以具体规定)。管理员实行聘用制,按照“五统一”管理(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服装,统一管理,统一奖惩)。管理员实行管理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双重管理的制度,根据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及按照职责规定,负责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租赁、户籍、治安、消防、计生、环境卫生的巡查、督促落实等工作。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收税费解决。 
  (五)定经费来源。 
  1、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根据《关于重新明确流动人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3]44号)规定,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相关收费项目共6项: 
  (1)房屋租赁手续工本费(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2)暂住证工本费5元; 
  (3)婚育证明费5元; 
  (4)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全年30元; 
  (5)绿化费每人16元/年; 
  (6)卫生费每人10元/年。以上收费项目分别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办理有关登记、发证时缴交。 
  2、税种及税率。据税务部门提供,我市个人出租住宅应缴纳的税种分别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城区内的综合税率为,月租金超过1000元的征8.93%,月租金1000以下征5.6%。而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出租屋税收综合率是:北京6%,上海5%,南京6%,深圳14.4%,广州市区10%、农村7%。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按“先从低征入围开始,逐年提高税负”的原则,全市统一以户为单位按月租金计算,每户月租金1000元以上的按综合税率4—5%征收,月租金1000元以下的按综合税率2—3%征收,具体由市地税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3、税费收取方式。为落实税费收缴工作,方便群众,在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税费收缴窗口,由镇区财政分局、地税分局派员或委托管理服务中心代收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分配方法。参照广州市做法,各镇区所收税费统一上缴市财政,除上缴省外,地方所得部分,市少量留成,其余全部返还各镇区,用于支付管理服务中心(站)、管理员和社会治安经费,不足部分由各镇区负责,具体由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时间为2003年11月—2004年4月。主要工作:一是研究修订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公布,并广泛宣传;二是市、镇区、村(居)统筹并设立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招聘管理员,做好办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购置及各种证件印制等,经费由各镇区负责;三是市政府召开各镇区、各部门出租屋管理工作大会,进行统一动员、布置。 
  (二)实施阶段。时间为2004年4月1日起。工作重点:一是抓好管理服务中心的正式运作,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在做好原有登记出租屋换证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发动扩大登记备案,提高办证率;二是抓好辖区内出租屋的全面清查登记工作,对尚未登记备案、办证的,由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限期申报登记备案、发证通知书,督促尽快办理;三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以治安为重点的跟踪管理工作。 
  (三)检查考核评比阶段。时间为2004年10—12月。由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达标考核评比方案,负责组织对各镇区、村(居)委会进行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工作关系到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把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性、紧迫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分管领导要做好目前的筹备工作。 
  (二)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程,涉及到多方面问题,各镇区党委、政府要按照《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周密布置,将各方面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三)统一协调,部门通力合作。 
  市重新修订颁布的《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对出租屋管理体制、管理模式作了较大调整,部分配套管理方式、方法尚未完善。因此,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依据市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细化部门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使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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