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88]京高法字187号
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发(1988)23号《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88)╳■0号文件精神,为使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的生活不受大╳■响。现对(87)财行字第360号、(1987)京高法字第╳■号《关于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修订如╳。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餐补助0.60元,现提高为0.80元。
二、原规定农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3元,现提高为╳■50元。
三、原规定街道居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2.50元,╳■为每天3元。
四、原规定个体劳动者、临时工(各种合同工)在执行陪审工作╳■每人每天补助3.50元,现提高为4.50元。
五、离休、退休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原按每人每餐补助0.60╳■提高为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