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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国有工交等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1-14 生效日期: 1996-1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妥善解决工效挂钩企业挂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做好1996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清算工作,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一致,现将1996年工效挂钩企业效益基数核定和工资清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预计能完成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按95年挂钩效益完成数核定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年终清算时,在不考虑视同的情况下,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础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约7.5%),视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新增效益工资。具体比例,由总公司在确保完成市下达扭亏增盈指标的前提下,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具体核定,报市财政、劳动、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未按此原则核定,影响完不成市下达扭亏增盈指标的总公司,要相应扣减总公司机关人员奖励。 二、对预计完不成1996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汇总,报市财政、市劳动批准后,以市里核定下达或总公司分解下达的扭亏增盈目标,作为1996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具体是:
  1.实行一户挂钩办法的总公司,按《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度资产授权经营责任制目标的通知》中的亏损额或利润总额,作为1996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
  2.实行分户挂钩的总公司,以总公司分解下达的亏损额或利润额,作为企业1996年暂定挂钩效益基数。总公司对企业分解下达的指标汇总数不得低于市下达数,指标一经下达不得调整。 三、实行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目标挂钩的企业,按以下原则清算工资:
  1.完成扭亏增盈目标的总公司、企业,按核定的工资基数提取工资。
  2.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盈利企业,每超目标1%,按人均20元标准提取新增工资,但累计提取新增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7.5%:
  实现利润高于核实指标、并且高于上年实际的企业,累计提取新增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11.3%。
  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控亏)指标挂钩,并完成减亏、控亏目标的企业,比照上述办法计算提取新增工资。
  3.未完成扭亏增盈目标的企业,按上述办法下浮工资,但累计下浮工资总额可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四、实际列支工资总额低于按上述原则清算应计提工资总额的企业,可适当核减下一年度挂钩效益基数。 五、工效挂钩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摊提成本费用,如实核算经营成果。对采取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等方式,套取新增工资的企业,一经查出,除追回多提的工资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六、工资总额与扭亏增盈指标挂钩的工资分配办法,作为过渡办法在扭亏增盈期间试行。待企业效益水平正常后,再恢复原工效挂钩办法。 七、实行工效挂钩的物资、煤炭、文化、公用等非工企业原则上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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