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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向银行交存转帐支票须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 1996-11-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我市地税部分征收机关在自收税款时,收取纳税人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以下统称支票),再由税务部门填开缴款书到银行汇总缴纳。鉴于我市银行系统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的有关规定,要求“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的转帐支票,应在支票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此项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税款收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0月7日入行北京市分行京银发(1996)457号“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具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业务,……,因此,各国库经收处负有无条件收纳客户向国家交纳税款的义务。经市局计会处与市人行会计处、国库处协商、确认,文中所指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均应无条件办理税款收纳业务,请各区县局、各分局与当地各银行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纳税人税款的顺利缴库。

  二、各征收机关原则上不应收取纳税人的支票,因各种原因而收取纳税人支票汇总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持票人,在向银行交存支票时,须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具体要求是:
  1、在“背书人签章”栏内注明“委托收款”和日期,并签持票人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要与持票人公章相一致;
  3、在背书栏上面的“被背书人”栏填明收款银行的名称。
  为此,有关区县局、分局要按规定刻制“支票委托收款专用章”,专门用于所收支票的委托收款背书。规格为直径35毫米的圆形章,为便于管理,各章要按顺序编号(样式附后)。

  三、为保证应缴税款及时入库,有收取纳税人支票的区县局、分局要抓紧刻制“支票委托收款专用章”,同时,要按票证专用章的有关要求加以管理,并报市局计会处备案。

  四、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计会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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