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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市场发展金等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 1996-11-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京技市字(1996)第006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一、技术市场发展金按卖方技术交易额的2‰、中介方中介费收入的2‰收取。
二、技术合同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5元收取。
三、北京技术中介资格证、资料、合同文本按工本费收取。
  (印制费+运杂费)×(1+10%)印制数量
四、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由你办自定。
  你办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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