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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5 生效日期: 1996-1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委
发布文号: 京科条字[1996]270号

市各主管局、总公司:市属科研院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适应科技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为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尽快转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提高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费自给率,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科技资金的使用效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发展,依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和北京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科技周转金的来源:
  1.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减拨科学事业费的一部分;
  2.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
  3.其它用于周转金的资金。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科技周转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应当遵循资金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周转金坚持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定期回收、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周转金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主要支持科学事业费在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属科研单位,重点支持对本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借款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了市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2.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肯定,经济效益好。


    第七条 科技周转金主要用于借款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 符合借款范围的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急需的临时性资金。


    第九条 科技周转金不能用于传统产业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或基建项目。

 

第三章 借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
  2.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由有拨款关系的主管部门在借款单位逾期不能还款时,同意代其偿还债务的承诺。
  3.科技改革有显著成效,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
  4.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一定基础,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应条件。
  5.单位与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它部门无信誉不良记录。

 

第四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借款单位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技周转金借款申请书”,100万元以上借款应同时附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委财务主管部门对借款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并根据审核、审查结果提出周转金借款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周转金借款项目一经批准,由市科委财务主管部门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手续,经批准的100万元以上借款合同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担保。偿还与管理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的科技经费在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在借款单位逾期不能还款时,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文件;其它借款单位应由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 科技周转金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出的科技周转金,对不同类别的借款项目和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不同比例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周转金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单位,应在规定还款到期30日前,向市科委申请展期还款,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展期。展期还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对于效益好、周转快、按期还款的借款项目,再次申请时,经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可优先继续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市科委负责科技周转金的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跟踪了解借款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周转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周转金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并由市科委负责财务管理与监督;同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收回的周转金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及逾期资金占用费,由市科委存入科技周转金专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周转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款违约者,对逾期资金将按科技周转金的本金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同时,二一四年内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对所借周转金擅自挪作它用,除立即收回本金、占用费外,两年内不得办理新的借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能按期还款,逾期半年以上者,市科委将分别从应拨的科学事业费及有关经费中扣还,或按合同规定由第三方保证人代为偿还,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科技周转金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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