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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税务登记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 1996-09-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这次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税务登记证证件和对已经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单位进行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是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做好税源监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及一些机关、团体和学校从未办理过税务登记,上述单位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按通告内容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12月31日结束。

  二、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及有生产经营项目而取得应税收入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这些单位凡有分支机构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应纳税义务以及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程序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尚未领取统一代码标识证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先向主管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二)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要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向主管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三)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应向主管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再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注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办理和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凡不能提供统一代码证书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并限期补办后予以办理和换发。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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