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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6 生效日期: 1998-12-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24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是我市涉外税收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清算范围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1~12月发生的出口业务。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并按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1~12月发生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退免税清算办法
  (一)出口收入的清算
  1998年度清算的出口收入是指企业在1998年度内报关离境并按库情况进行调整。该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完毕后,各局应根据清理情况填报《“免抵退”企业1998年度已免抵税额清理情况表》(表样见附件四)上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三、出口退免税清算的申报手续
  (一)出口退税企业的清算手续及申报资料应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除按规定报送资料凭证外,还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应退税额计算表”(表样见附件一),各局受理企业上报资料,并对资料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免抵退”企业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二)上报市局审批,经清算审核不需退税的企业也应对其免、抵税额上报市局备案。
  (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虚拟税金的进料加工企业还应对当年度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进行清理,无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一律不准按虚拟办法计算进项税金。
  (三)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清算后将《“老企业”1998年度出口免税情况统计汇总表》(表样见附件三)上报市局备案。

  四、销售给外贸公司的退税问题
  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而多缴纳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该项销售额超过全年销售总额50%的,按年计算退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计算各月多缴税款,即如果当月出现留抵税额,多缴税款即为当月预缴的全部税款;如果当月无留抵税额,即该月不存在多缴税款。
  (二)将各月多缴税款相加即为全年应退税款。
  (三)办理退税后,用全年退税款调减年末留抵税额,出现负数时增加应纳税额,从而补缴税款。

  五、清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区县局要组织涉外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出口税收政策,并指派专人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受理审核工作工作,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附:
一、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应退税额计算表(略)
二、“免抵退”企业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审批表(略)
三、“老企业”1998年度出口免税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四、“免抵退”企业1998年度已免抵税额清理情况表(略)

199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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