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7 生效日期: 1998-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2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京国税[1997]193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级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针对总局《办法》,做如下补充:
  一、《办法》中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根据市局京国税二[1998]435号文件的规定,1998年度本市暂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查账鉴证报告工作。原实行此办法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得再按此时间申报。

  三、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的汇缴企业按照市局京国税[1998]2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中规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执行。

  四、依照《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已预缴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193号文件的规定在申报前将少缴税款入库;纳税人已预缴税款大于全年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