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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0 生效日期: 1998-1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权字[1998]第1125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测绘所:
  根据建设部颁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有关土地登记的表、卡的新的要求,现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测绘的有关指标解释及表、卡的填写明确如下:
  一、房屋产别
  (一)房屋产别分类
  《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产别栏按以下一级分类产别简称填写,有二级分类的,按二级分类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和《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平房)》(以下简称《登记表》)中,产别栏按以下一级分类的产别简称填写。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名 称    (简称)     名 称
    国有房产   国有产    直管产(中央级)
               (市级)
               (区县级)
               (拨用)
            自管产(中央机关)
              (市机关)
              (区县机关)
              (中央企业)
              (市区企业)
              (其他)
            军产
    集体所有房产   集体产
    私有房产   私有产    私产
            私产 (港澳台)
            私产 (外侨)
            私产 (私企)
    联营企业房产   联营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  股份制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  港澳台产   港澳台产 (合资)
            港澳台产 (合作)
            港澳台产 (独资)
    涉外房产   涉外产(合资)
            涉外产 (合作)
            涉外产 (独资)
            涉外产 (其他)
    其他房产   其他产
  (二)房屋产别的解释:
  1.国有房产
  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类
  1—1 直管产: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指拨用产)。
  直管产分为: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拨用四类。
  1—1—1 直管产(中央级):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修建一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中央级房产。
  1—1—2 直管产(市级):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修建一公司、管修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的市级房产和东、西、崇、宣、朝、海、丰、石8个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市级房产。
  1—1—3 直管产(区县级):指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区县级房产。
  1—1—4 直管产(拨用):见直管产解释。
  1—2 自管产:指国有房产的一部分,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自管产分为“中央机关、市机关、区县机关、中央企业、市区县企业、其他六类。
  1—2—1 自管产(中央机关):指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性群众组织、隶属中央各部门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2 自管产(市机关):指市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分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级社会团体、市级群众组织、隶属市及各部门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3 自管产(区县机关):指区县党政机关、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区县委、区县级社会团体、区县级群众组织、区县属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4 自管产(中央企业):指隶属于中央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5 自管产(市区县企业):指隶属市区县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的房产,包括划拨、购建的房产。
  1—2—6 自管产(其他):指不属于以上自管产各类的房产。
  1—3 军产:国有房产的一部分,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指私人所有的房产。
  私有房产分为私产(含部分产权)、私产(港澳台)、私产(外侨)、私产(私企)四类。
  3—1 私产:指私人所有的房产。中国公民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含部分产权: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3—2 私产(港澳台):指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3 私产(外侨):指在华的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4 私产(私企):指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6.港澳台投资房产: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分为港澳台(合资)、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三类。
  7.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分为涉外产(合资)、涉外产(合作)、涉外产(独资)、涉外产(其他)四类。
  8.其他房产: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产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二、房屋建筑结构
  1.房屋结构的分类:
  建筑结构划分为: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在《房屋状况表》和《登记表》的房屋结构栏内填写简称为:钢、钢、钢混、钢混,混合,砖木,其他。
  2.房屋结构的解释:
  房屋结构:主要是根据房屋的梁、柱、墙及各种构架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来划分。
  按照划分幢号的原则,一幢房屋只能有一种建筑结构,如果一幢楼房中有两种结构组成,则以一种主要结构为准。
  钢结构:指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凝土构架建造的。
  钢混:指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材料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
  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它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三、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分类及解释:
  房屋用途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类:
  1.居住用房:指专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住宅与集体宿舍。
  1—1 住宅:指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供居住用的房屋。
  1—2 集体宿舍:指各部门的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
  其中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厕所、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房屋(两户合用一套住宅的,仍按一套统计)。
  2.非居住用房:指居住用房外,用于工厂仓库、邮电交通、商业营业、服务业、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科研、体育、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2—1 工厂仓库用房:
  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建筑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
  仓库:指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2—2 邮电、交通用房:
  邮电:邮政、电信等部门的营业用房,如邮电局、电报大楼等用房。
  交通: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的营业用房,如火车站、汽车站、候机室等用房。
  2—3 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
  2—4 服务业用房:指浴室、理发、照相、旅馆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2—5 文化娱乐用房:指俱乐部、影剧院、文化馆、宗教院等文化娱乐用房。
  2—6 教育: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学用房。
  2—7 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2—8 科研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械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2—9 体育用房:指体育馆等体育用房。
  2—10 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2—11 其他: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部门的业务用房、人防用地下室、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其他房屋中的业务用房:气象、地震、测绘、计量、电子计算等综合技术服务部门的业务用房以及农牧业中的各种养殖场、种籽化验楼、畜牧楼和外贸部门的商品楼等房屋。
  (二)房屋用途的填写说明:
  1.房屋用途:按规划设计用途填写《申请书》、《登记表》和《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房屋没有规划设计用途的,只在《申请书》、《登记表》上填写实际用途。
  3.多用途房屋分类原则:
  与住宅、商业营业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他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可按其主要用途计算建筑面积,在《申请书》、《房屋状况表》和《登记表》房屋用途栏内,按上述实际用途的简称分别填写,另外再填写设计用途,但不要与土地用途相混。

  四、《申请书》和《登记表》中,其中成套住宅的套数建筑面积由测绘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需要进行计算、填写。

  五、行业
  (一)行业分类的原则:依据按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管理系统分类。
  (二)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机构,均以生产活动单位作为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基本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基本上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
  乡、镇办以及社办的工业建筑、批民零售贸易、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等单位,具备活动单位条件的,按经济活动性质划分其所属的行业。
  (三)行业门类的划分及解释:
  1.农、林、牧、渔业(农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掘、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工业):
  采掘业: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木柴及竹材采运业;
  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其他制造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力、蒸气、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气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建筑业(建筑):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4.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地勘):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5.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交邮):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交通运输辅助业,其他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电通信业。
  6.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商业):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零售业,商业经济与代理业,餐饮业。
  7.金融、保险业(金融):金融业,保险业。
  8.房地产业(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管理业,房地产经纪代理业。
  9.社会服务业(服务):公共设施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其他社会服务业。
  10.卫生、体育、科研、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其他):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其他行业:其他行业。

  六、房屋层数
  按照一幢房屋的最高层数填写。统计时,按如下分类:
  1.单层(平房)
  2.多层(二——六层)
  3.高层(七层以上)

  七、房屋共有权分摊的有关问题
  1.在一宗地中如果有一幢房屋被几个共有权人分摊,在测绘《房地平面图》的图形上,做如下显示:
        ----------
        |        |
        |   02       |
        |   --   |
        |   --   |
        ----------
  2.在《登记表》备注栏中注记:其中分摊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在以上总建筑面积以内。

  八、有关地下人防问题
  1.人防层的建筑面积在《登记表》的附记栏内注记,另有人防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在以上总建筑面积以内。
  2.人防《房地平面图》的显示,在宗地图的下方依比例绘出人防层,按他产显示,即:在图形内左上右下打斜线,并在图形下方注记“地下人防层××层(人防层)”。

  九、《北京市宗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北京市宗地登记表》(以下简称《宗地登记表》)中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限高栏,要根据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需要,由测绘部门进行计算、填写。
  建筑密度:指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建筑限高:允许建筑物的最高高度,要按《土地出让、划拨合同》附件中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内容填写。没有的不填此栏。

附件: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申请书,北京市宗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平房),北京市宗地登记表,房屋状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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