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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在税务检查中使用税务检查底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8 生效日期: 1996-08-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税务检查行为,如实、客观地反映实施检查的情况,准确详实地记录和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税务检查中使用《税务检查底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底稿》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有关内容的记录,是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和相关税种及其它证据资料的记载。

  二、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凡属立案查处的案件均应使用《税务检查底稿》。

  三、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在《税务检查底稿》中逐项如实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簿、凭证和其它证据资料细节,全面反映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税务检查底稿》在填写内容上应事实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资料详实;在形式上应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记录清晰。

  五、税务检查结束后,税务检查人员应将《税务检查底稿》连同《税务检查报告 》一并作为税务处理决定的依据。

  六、《税务检查底稿》自1996年10月1日起使用。

  七、《税务检查底稿》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单位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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