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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比例分级入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8 生效日期: 1997-10-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7]1927号

市地质矿产局、国库宣武区支库、开发区支库: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315号“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减少资金在途周转环节,保证资金及时入库,本市地矿部门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由“平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改为按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矿部门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季度终了20日内汇交到市地质矿产局由市地质矿产局按规定的分成比例,50%缴入中央金库,50%缴入市级金库。

  二、缴入中央金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仍使用地矿部制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填写方法暂不改变。列入中央级预算收入日报表。由市金库上解中央总金库。

  三、缴入市级金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收款国库”栏填295建行开发区支库,“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472”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备注”栏填写“地方50%部分”。列入市级预算收入日报表。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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