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法[1998]43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8]4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0月11日
国税函[1998]494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8号)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