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教财[1996]038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普通中小学收费的函》(京价(收)字[19961第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学校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普通中小学收费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223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普通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凡市教委批准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收取学杂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办民助”普通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按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
二、“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审核,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三、“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普通中小学须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的学杂费标准文件及市教委审批文件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