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关函[1997]64号
北京市粮食局:
你局《关于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工作年限的函》(京粮发(1997)50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局1995年3月10日发出的《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开始起算。在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前从事的临时性工作,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