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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4 生效日期: 1997-10-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财会[1997]1914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单位:
  为适应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出租汽车企业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出租汽车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修改。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出租汽车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按行业管理的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有(含个体出租)出租汽车企业。


    第三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根据车辆经营成本、车辆累计行程、技术状况、折余价值、市场车价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费。


    第四条 企业与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规定》,采用签订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在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应无条件执行政府管理部门下达的营运任务。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企业应向承包者收取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险金、承包金。合同中应规定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的条款,以保证承包期满后,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

  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内部单车承包经营是指企业将合法营运车辆交给承包者经营。企业核定承包者的承包费指标,承包者按双方约定期限交足承包费,超承包收入归承包者所有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承包费是指承包者应交的有关税费和应交的营业利润。
  应交的有关税费包括:单车车船使用税、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养路费、管理费、车辆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利息支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离退休职工养老统筹、大病统筹、失业保险等。
  应交的营业利润应根据不同车型、单车收入、单车成本、单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确定。营业利润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银行同期车款利率。
  (二)承包者用其超承包费收入部分,补偿自行负担的工资、医药费、行车燃料、停车、空驶过路过桥费、随车附件、行车事故损失、轮胎费用、车辆保养费及个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种统筹、保险等。


    第七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对营运收入实行科学技术管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交通运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一)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一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承包期间因承包者违反营运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而扣除的车辆价值保证金,借记“其他应付款一辆车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承包者造成车辆损坏修复时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部分,用车辆价值保证金补足,借记“其他应付款一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承包期满后,车辆按年审标准验收合格后返还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一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承包期间承包者未按时交足承包费扣减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承包期满返还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三)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
  (四)税金及成本费用的核算
  1.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借记“营运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对于承包费中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运输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各有关科目。
  3.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应定期向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报送会计报表。月报表应于次月5月前报送,年报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按规定口径汇总企业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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