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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9-25 生效日期: 1998-09-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
  (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一九九八年八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强和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制度
  (一)设立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组(以下简称认证小组),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证小组由市科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经认证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本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认证小组每年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证小组认定的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外的市属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先征后返”。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定发布。
  北京市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一、为促进北京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京政发(1998)47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新技术企业。

  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微电子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9.与上述八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各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劳动密集型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10万元以上的资金,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且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7.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六、市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标准,对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1.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以上。
  2.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收入以及中试产品、新产品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为3至5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可延长至7年。

  七、新技术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当年的政策优惠,如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科委取消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八、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市科委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核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撤消其新技术企业证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管等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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