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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0 生效日期: 1997-10-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1997]4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颁布以来,我市地税系统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最近部分区、县局在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稽查办案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所和稽查所对检查案件涉及税款的入库问题
  (1)稽查所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所要积极配合稽查所的检查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照有关规定由稽查所组织入库,税务所只负责被检查对象当期税款的入库工作。
  (2)稽查所对已定案的案件,如果应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数额较大,纳税人因特殊原因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由稽查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办理延期缴库;对逾期不能入库的,责令纳税人制定分期缴库计划,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稽查所监督执行;对逾期仍不能入库的部分,作为“待执行税款”在检查报告的执行部分进行说明,连同已缴纳的各项税款凭证作为结案凭据。待执行税款由稽查所负责入库的监督执行。

  二、关于专业稽查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设立的专业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附件一)。

  三、关于稽查案件定案依据问题
  在税务案件审理定案中,应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规定作为处理依据。凡在定案过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在稽查案件中不作为违章问题进行处理,由负责检查的部门填写《税收业务问题反馈单》(附件二),作为情况反映报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理。

  四、关于检查对象确定后,被检查对象主动要求税款入库问题
  被检查对象在接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主动要求补缴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收缴税款后,与检查案件并案处理。对于被查对象积极协助稽查工作并主动提供有关情况的,可在审理和处理决定中给予适当考虑。

  五、关于稽查所确定检查对象的问题
  稽查所在实施办案的过程中,对本地区管辖内、与被检查对象相关联的其他纳税人需进行延伸调查时,可先行确定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同时,报送检查部门备案。 主 题 词: 税务检查,管理,稽查,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2、《税收业务问题反馈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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