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0]149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审计厅“三定”规定的要求,将自治区审计厅原派驻机构改为派出机构。自治区审计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设置12个派出审计机构,每个派出机构审计若干个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派出审计机构设置方案如下:
一、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列席被审计单位与重大经济决策、财务收支安排工作有关的领导班子会议;完成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及其他审计事项。
二、派出审计机构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处”。
三、派出审计机构及其编制、人员、经费归自治区审计厅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派出审计机构的人员从自治区审计厅和原派驻自治区政府部门审计处的人员中选调,并实行部门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自治区审计厅管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给自治区审计厅。从原派驻审计处选调的人员,按人事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其住房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派出审计机构所驻单位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设施。
四、自治区审计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设置12个派出审计机构;行政编制39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5名。
自治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及具体审计管理辖部门、办公地点的设置,见附表。(附表略)